近日,澄江市人民法院对在抚仙湖封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0件16人及衍生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3件3人共19名被告人开展集中宣判,依法对涉案19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,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处相应罚金、没收犯罪所得。
2025年6月期间,16名被告人明知抚仙湖仍处于封湖禁渔期内,为谋取私利,定制“大漂网”,抢先在抚仙湖开湖捕捞前夕大肆捕捞银鱼,数量分别为800余公斤至3000余公斤不等,之后又将捕捞的银鱼出售给本地银鱼收购商(案涉另外3名被告人)。部分涉案人员在实施非法捕捞及非法收购银鱼过程中,被公安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机关抓获,民警当场查获大量非法捕捞的银鱼。
公安机关认为,相关人员在抚仙湖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、明知是禁渔期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,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案件办理过程中,相关涉案人员退缴了犯罪所得、主动缴纳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。
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、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,依法对涉案19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,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处相应罚金、没收犯罪所得,罚金均已履行到位。
为保护抚仙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,当地政府依法确定抚仙湖水域2025年度封湖禁渔期为2024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起至2025年7月1日中午12时止,开湖捕捞期为2025年7月1日中午12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午12时止,并作了通告。
作为湖边渔民,相关被告人本应该在开湖捕捞期内使用允许的捕捞工具合法捕捞,但却为了能够多捕捞、多获利,选择在开湖捕捞前夕“抢跑”捕鱼,并使用禁用工具“大漂网”捕鱼,这些行为均已触犯法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明确规定,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罚金。
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“此次集中宣判既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落实好环境资源审判职责、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,又是落实执法普法责任、提升群众对抚仙湖保护、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晓度和遵守意识的司法职能延伸。”澄江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刘宝金介绍,下一步,该院将继续聚焦抚仙湖水域生态系统保护,在司法审判、法治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,让抚仙湖水更清,环境更美。
案件集中宣判后,承办法官对涉案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开展法庭教育,并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规定,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涉及的“禁渔期”“禁渔区”“禁用工具”“禁用方法”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及的“明知”“犯罪构成”及“大漂网”对抚仙湖近年来产生的危害进行了普法。同时,对抚仙湖封湖禁渔、开湖捕捞通告进行解读,对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,引导湖边渔民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捕捞观念和合法合规的捕捞意识。
承办法官提醒,该案中,被告人非法捕鱼的行为既触犯刑法,又损害社会公益,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。生态环境的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,需要每一个人自觉维护,保护环境,人人有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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