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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 阿州环汶罚字〔2024〕5号)
时间:2025-03-10 21:51点击量:次
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阿州环汶罚字〔2024〕5号)
你猪场粪污收集池内有粪污流淌至外环境的污染痕迹,同时粪污顺着山体流入山道的雨水沟,沟内水体明显异味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,有现场照片、询问笔录、现场勘查等证据为凭。
依据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,并结合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2022年版)》的规定。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: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”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(单位)如不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